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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介绍
发布日期:
2013-09-05 15:14:25 点击次数:
779
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二者各自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法官是诉讼的裁判者,履行审判职能。法官居中听取控诉与辩护双方的举证、质证与辩论,依法作出裁判,对案件作出权威处理。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一方,有权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不受法官意志的左右。
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形成正确判决过程中的应有作用。严格禁止轻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甚至搞“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错误做法。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则应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指挥。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其在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当辩护律师相对于公诉人、法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地位得到确认,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时候,辩护律师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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