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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准侵权责任纳入保险责任范畴?
发布日期:
2013-09-12 10:32:3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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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保险制度中的准侵权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虽无故意但由于不能原谅的粗心大意给他人造成损害和错误;准侵权责任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将准侵权责任纳人律师执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畴,就是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对委托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侵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纳人保险责任范畴,由保险人对该准侵权责任承担理赔责任。
以前将准侵权责任排斥在律师执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原因在于:律师的准侵权责任往往针对的是不确定的第三人,由于考虑到没有在委托合同中进行约定的第三人范围过于宽泛,且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专家群体,其言论、行为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
如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当律师由于过失而出现偏差的时候,那么所面对的群体十分广泛,将导致律师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无限扩大,如此将增加律师执业的负担与风险,保险人也会因为律师行业过高的执业风险而不愿意继续开办律师执业保险,从而律师行业的发展将受到巨大的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另外,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也不宜将准侵权责任纳人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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